無人機如何申請空域:
①飛行計劃(單位、聯(lián)系方式、無人機型號、起降點、任務性質、飛行區(qū)域、飛行高度、飛行日期、預計開始和結束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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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飛行資質證明(涉及到對地觀測地需要航測資質);
③飛手資格證書;
④任務委托合同;
⑤任務單位其他相關材料;
⑥空域申請書(申請原因、申請事項、委托方、航空器信息、飛行時間、飛行地點、任務性質);
⑦公司相關資質證明;
提交空域申請材料:
若使用無人機進行航空攝影或遙感探物飛行,需在戰(zhàn)區(qū)空軍辦理對地成像審批手續(xù),在進行飛行計劃申請相關事宜。戰(zhàn)區(qū)需要查看有無敏感區(qū)域,確定該區(qū)域沒有問題。
無人機如何申請空域法律依據
《通用航空飛行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使用機場飛行空域、航路、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批準或者由當地飛行管制部門報經上級飛行管制部門批準。使用臨時飛行空域、臨時航線進行通用航空飛行活動,其飛行計劃申請按照下列規(guī)定的權限批準:
(一)在機場區(qū)域內的,由負責該機場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二)超出機場區(qū)域在飛行管制分區(qū)內的,由負責該分區(qū)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三)超出飛行管制分區(qū)在飛行管制區(qū)內的,由負責該區(qū)域飛行管制的部門批準;
(四)超出飛行管制區(qū)的,由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批準。
第十六條 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5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21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執(zhí)行緊急救護、搶險救災、人工影響天氣或者其他緊急任務的,可以提出臨時飛行計劃申請。臨時飛行計劃申請最遲應當在擬飛行1小時前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起飛時刻15分鐘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在劃設的臨時飛行空域內實施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可以在申請劃設臨時飛行空域時一并提出15天以內的短期飛行計劃申請,不再逐日申請;但是每日飛行開始前和結束后,應當及時報告飛行管制部門。
第十八條 使用臨時航線轉場飛行的,其飛行計劃申請應當在擬飛行2天前向當地飛行管制部門提出;飛行管制部門應當在擬飛行前1天18時前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同時按照規(guī)定通報有關單位。
第十九條 飛行管制部門對違反飛行管制規(guī)定的航空器,可以根據情況責令改正或者停止其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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